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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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基金之劃撥、管理、支用,除依法律條約或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遺囑規定辦法辦理外;準用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報告辦法準用本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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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35條,特種基金的劃撥、管理、支用,除非根據法律條約或設定基金的命令、契約或遺囑的規定處理外,應適用本細則第23條、第24條和第28條的規定。在報告辦法方面,應適用本細則第29條的規定。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3條,公庫有責任對特種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其中包括特殊基金的劃撥、使用和管理。此條規定了公庫對特殊基金所作的報告辦法。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殊基金的收入、劃撥、使用和管理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此條規定了特殊基金的監督與管理的相關細則。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8條,特殊基金的收入、劃撥和使用應報告給公庫,公庫應對特殊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此條規定了特殊基金報告的具體程序。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特殊基金的報告辦法應遵循相關規定。特殊基金在劃撥、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應及時向公庫報告相關資訊,以便公庫進行監督和管理。 根據上述法規和解釋,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35條的規定,特種基金的劃撥、管理和支用應遵守法律、條約或設定基金的命令、契約或遺囑的規定方式進行,同時應適用《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3條至第28條的相關規定。在報告辦法方面,應適用《公庫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
- 遺囑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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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