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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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收入之應歸入特種基金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其繳款辦法準用本細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其報告辦法準用本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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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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