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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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挪借款之償還,依契約規定,以指定的款或押品、證券、票據之本息等收入作扺者,其收入應歸入收入總存款,再依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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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透支挪借款之償還,依契約規定,以指定的款或押品、證券、票據之本息等收入作扺者,其收入應歸入收入總存款,再依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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