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指定人員,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命令方式行之。並知照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前項指定之人員,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應視事務繁簡,按旬或按月報告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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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指定人員,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命令方式行之。並知照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前項指定之人員,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應視事務繁簡,按旬或按月報告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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