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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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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指定人員,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命令方式行之。並知照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前項指定之人員,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應視事務繁簡,按旬或按月報告公庫主管機關,及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37條,指定人員可以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命令的方式進行。指定人員應對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和移轉進行報告,報告的頻率視事務的繁簡而定,可以按旬或按月進行報告,報告的對象為公庫主管機關以及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公庫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法規,指定人員在處理現金、票據和證券時有一定的報告要求,以確保相關資產的安全和監督。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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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指定人員,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命令方式行之。並知照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