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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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收入總存款及特種基金存款之收付,各分別年度,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彙造收支日報表,送公庫主管機關,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並由公庫主管機關報告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收支日報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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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代理公庫的銀行或郵政機關應該將收入總存款和特種基金存款的收付情况,在每個年度按科目別和機關別彙總,並製作收支日報表,送交公庫主管機關、該管主計機關和審計機關。前項收支日報表的格式需要另行規定。根據現行資料我們找到的資料,沒有具體的收支日報表格式。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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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