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收入總存款及特種基金存款之收付,各分別年度,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彙造收支日報表,送公庫主管機關,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並由公庫主管機關報告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收支日報表格式另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收入總存款及特種基金存款之收付,各分別年度,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彙造收支日報表,送公庫主管機關,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並由公庫主管機關報告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收支日報表格式另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