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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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五條所指的政府機關指的是經收庫款及支用庫款的一切公務機關。 參考資料:公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解釋由司法院刑事局於 2014 年 3 月 3 日發布的《公庫法施行細則即時案例》,所舉地方法院所發出的刑事裁定書中對於政府機關的定義。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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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