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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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中央銀行之地方,國庫事務得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代辦,但須先報請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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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5條,如果某個地方尚未設立中央銀行,該地方的國庫事務可以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代辦。不過,這項委託必須事先報請財政部備案。這表示中央銀行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政府部門執行特定地區的國庫事務,但需要經財政部的批准和登記。具體的操作規範和程序細節可能會在相關的行政規則或指示中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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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