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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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以外之各級公庫事務,除有特殊情形外;應由所在地之中央銀行代理之。其無中央銀行者,應指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地方銀行代理。其無地方銀行者,得報經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核准後,指定其他銀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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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庫法施行細則第6條,各級公庫的事務,除非有特殊情況,應由所在地的中央銀行代理。如果該地區沒有中央銀行,則應指定當地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地方銀行代理。如果沒有地方銀行,則可以在經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核准後,指定其他銀行代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鄉鎮的公庫因為特殊情況無法處理事務,該鄉鎮所在地區沒有中央銀行,但有地方銀行的存在,就可以依照這個法規指定地方銀行代理處理公庫的事務。另外,如果該鄉鎮連地方銀行都沒有,那就需要向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報備並經核准後,才能指定其他銀行代理公庫的事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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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