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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庫以外之各級公庫事務,除有特殊情形外;應由所在地之中央銀行代理之。其無中央銀行者,應指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地方銀行代理。其無地方銀行者,得報經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准後,指定其他銀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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