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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公庫之銀行,應以公庫主管機關所在地為總庫,為收支便利起見,並得酌設分庫或支庫,以該銀行之分支行或由該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之。但須事先報請公庫主管機關備案,其責任仍由該代理公庫之銀行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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