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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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12條,自行保管的款項若出現損失,除非是天災或事變不可抵禦的情況,如果需要免除責任,必須提供當地行政機關的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後,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責任。否則,自行保管機關的負責人員須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國庫法施行細則》官方公布版,政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s://data.gov.tw/dataset/6050
- 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非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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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