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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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與代理國庫之中央銀行,應就委託代理國庫之雙方權利義務,訂立契約,先以草約呈經行政院核准,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份分存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另一份呈送行政院備案。
- 2.中央銀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國庫業務,應訂立契約,先以草約送經財政部同意後,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份分存中央銀行及受委託之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另一份送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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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財政部與代理國庫的中央銀行之間應該訂立契約,該契約要先以草約的形式呈經行政院核准,在正式簽訂之前,要準備同式的三份文件,其中兩份存放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另一份則呈送行政院備案。另外,中央銀行若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國庫業務,也要訂立契約,同樣是先以草約的形式送經財政部同意後,再正式簽訂,同樣需要準備同式的三份文件,其中兩份存放在中央銀行及受委託之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另一份則送財政部備案。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財政部與代理國庫的中央銀行、以及中央銀行與受委託的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之間,進行委託代理國庫業務時,需要訂立契約。這些契約需要先以草約的形式呈經行政院核准,同時準備三份同式文件,其中兩份分存於有關機構,另一份則呈送相關機構的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以財政部與代理國庫的中央銀行之間的契約為例,參考資料可以是《國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的行政院文件、中央銀行相關法規等。這些文件會規定契約的訂立程序、所需文件的形式和份數等細節。例如,《國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契約要先以草約呈經行政院核准,再正式簽訂,其中涉及文件的複印和備份的處理方式。 同樣地,《國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中央銀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國庫業務的契約也需要先以草約送經財政部同意後,再正式簽訂,並準備相應的文件。這些文件可能會涉及合作形式、權責分工、業務執行權限等。 總括來說,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代理國庫相關的契約訂立程序和文件格式都有明確的要求,這些規定是確保國庫業務的運作正常與妥善的重要依據。
- 核名詞
- 繕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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