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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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委託國外之本國銀行或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國庫事務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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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如果根據國庫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內的銀行或其他合適的機構或人員被委託辦理國庫事務,那麼可以適用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國庫事務委託給國外銀行或其他機構或人員辦理時,可以參考前一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 参考资料:《國庫法施行細則》
- 第八條第二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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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