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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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國庫存款,指左列各項存款: 一、各機關經收之各項歲入款。 二、各機關經收歲入以外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未規定專戶存管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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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了國庫存款的範圍,其中包括以下幾項存款:一、各機關經收的各項歲入款;二、各機關經收歲入以外的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未規定專戶存管的保管款項。 參考資料: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國庫存款包括各機關經收的各項歲入款和各機關經收歲入以外的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未規定專戶存管之款項。這表示國庫存款不僅包括政府各部門經收的各項歲入款,還包括特種基金、其他公款以及保管款項(未規定專戶存管的款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機關收到了一筆特種基金或其他公款的款項,並且這筆款項未被規定要存在特定的專戶中,則這筆款項可以被視為國庫存款。同樣地,如果某機關收到了保管款項,且並沒有被規定要存在專戶中,那麼這筆款項也可以被視為國庫存款。 總之,國庫存款是指各機關經收的各項歲入款以及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和保管款項(未規定專戶存管的款項)。這些款項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的國庫存款戶中進行集中管理。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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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