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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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共有2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專戶存管之款項,包括三種款項: - 依法律、條約、協定所設定的特種基金,這些基金設立的命令、契約或遺囑規定了這些款項應該專門存管。 - 各機關歲入以外,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專戶存管的其他公款和保管款項。 - 暫時延遲支付給集中支付機關的經費款項。 2. 前項提到的專戶存管款項的收支管理,應該按照行政院核定的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來進行。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國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主要是討論中央政府各機關應該專戶存管的款項類別和相關的收支管理辦法。具體來說,這些款項包括根據法律、條約、協定所設定的特種基金、各機關歲入以外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專戶存管的其他公款和保管款項,以及暫時延遲支付給集中支付機關的經費款項。這些款項的收支管理需要按照行政院核定的收支管理辦法來進行。 無相關範例參考資料提供。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遺囑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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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