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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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項,依據法令或事實上支用減少,須收回全部或一部者,應簽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送國庫列收國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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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如果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他支付法案支出的款項,因法令或實際情況的支用減少,需要全部或部分收回,應填寫支出收回書,並將應繳回的款項連同書面一起送至國庫,並列入國庫存款戶。 參考資料: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第5條。參考範例:假設某個機關原本預算為支出100萬元,但實際上只使用了80萬元,剩下20萬元需要收回,該機關必須填寫支出收回書,並將20萬元連同書面一起送至國庫存款戶。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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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