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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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庫機構將各機關繳回之支出收回款項列收國庫存款戶後,應將有關資料送由國庫總庫彙轉財政部國庫署。
- 2.財政部國庫署收到前項資料後,應為增加原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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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的第6條,當代庫機構將各機關繳回的支出收回款項列入國庫存款戶後,應將相關資料送往財政部國庫署進行處理。接著,財政部國庫署收到這些資料後,應該進行登記,以增加原支出機關的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款項的餘額。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支出收回款項能夠被適當地處理和分配,以確保財政部對於國庫資金的合理管理和運用。具體的執行方法和細節規定可以參考財政部相關的法令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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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