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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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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驗兌付之,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
  2. 2.國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時,本署應依據支用機關填具之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辦理註銷手續並登記於註銷國庫支票登記簿後,將該支票打洞作廢,且通知國庫總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這意味著如果國庫支票過了發票日期一年,就無法被兌付。此外,如果有特殊原因不需要支付國庫支票時,該支票應依據支用機關填具的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辦理註銷手續,然後在註銷國庫支票登記簿中登記,並將該支票打洞作廢,通知國庫總庫。這意味著如果有國庫支票因故不需要支付,應該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註銷和作廢。

  • 名詞
  • 發票日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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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之,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國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時,本署應依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