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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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這意味著如果國庫支票過了發票日期一年,就無法被兌付。此外,如果有特殊原因不需要支付國庫支票時,該支票應依據支用機關填具的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辦理註銷手續,然後在註銷國庫支票登記簿中登記,並將該支票打洞作廢,通知國庫總庫。這意味著如果有國庫支票因故不需要支付,應該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註銷和作廢。
- 核名詞
- 發票日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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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