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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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國庫經辦行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相符,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直接撥存入戶,其受款人記載為存入○○銀行○○帳號○○戶者,得免由受款人辦理簽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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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國庫支票必須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國庫經辦行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相符,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然而,如果直接將支票撥存入指定銀行帳戶並在受款人欄中記載該銀行的帳號與戶號,則受款人可免除簽章手續。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庫署官方網站:https://www.nta.gov.tw/content_list/rules/rule.aspx?cd=LB00604B&n=8C0I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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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