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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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7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國庫支票經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後,可以進行背書轉讓。這意味著國庫支票在標示「禁止背書轉讓」後,如果持票人選擇背書,則可以將支票轉讓給他人。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受款人以委任取款方式背書,應在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和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當受任人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款項時,應該提供受款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經金融機構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負責處理國庫支票的金融機構可以進行付款。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國庫支票在標示「禁止背書轉讓」後可以背書轉讓,而如果以委任取款方式背書,則需要在支票背面記載相應的內容,並由受款人和受任人共同簽章,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所有這些步驟完成後,付款機構可以進行支付。 參考資料: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註銷名詞
- 背書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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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