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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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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庫支票得於按規定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後,依背書而轉讓。
  2. 2.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受任人持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提示金融機構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付款國庫經辦行得予照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7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國庫支票經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後,可以進行背書轉讓。這意味著國庫支票在標示「禁止背書轉讓」後,如果持票人選擇背書,則可以將支票轉讓給他人。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受款人以委任取款方式背書,應在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取款」,並由受款人和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當受任人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款項時,應該提供受款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經金融機構核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負責處理國庫支票的金融機構可以進行付款。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國庫支票在標示「禁止背書轉讓」後可以背書轉讓,而如果以委任取款方式背書,則需要在支票背面記載相應的內容,並由受款人和受任人共同簽章,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所有這些步驟完成後,付款機構可以進行支付。 參考資料: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註銷名詞
  • 背書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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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國庫支票得於按規定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後,依背書而轉讓。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