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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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國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或存帳。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者,仍應依法存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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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國庫支票的受款人或執票人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或存入帳戶。不過,如果受款人是政府機關,則仍須依法存入公庫。 參考資料: 1.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10038)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8條的說明,國庫支票的受款人或執票人可以選擇委託金融機構代為收款或存入帳戶。 2. 金融機構授權代理國庫支票業務要點 (https://www.banking.gov.tw/download/files/licensing/agent_ck/lic_agent_ck_rule.pdf) 金融機構授權代理國庫支票業務要點中提到金融機構可以代理國庫支票的收款及存入帳戶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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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