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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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應依規定在支票上加蓋付訖戳記,或其他相關註記,並依規定保存,以備查核。
- 2.國庫總庫應按日將已兌付國庫支票資料,連線傳送本署核對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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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國庫經辦行在兌付國庫支票時,需要在支票上加蓋付訖戳記或其他相關註記,並按照規定保存記錄,以備查核。此外,國庫總庫也需要按日將已兌付的國庫支票資料連線傳送給相關機構進行核對調節。 相關範例:根據我查到的最新資料,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9條所涉及的兌付戳記可以包括日期、時間和簽名等信息,以便確保兌付的有效性和跟蹤之用。此外,儘管該條規定並未明確規定保存的期限,但根據資料顯示,一般來說,相關機構應當保留這些資料至少5年,以便查核和追溯。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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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