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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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已簽妥之國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應詳查喪失原因,及註明掛失止付情形,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總庫辦理掛失止付。 二、登記掛失止付國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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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如果國庫支票在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且尚未兌付,則必須按照以下規定辦理:首先,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總庫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其次,將相關資料登記在掛失止付國庫支票登記簿上。 根據最新的《國庫支票管理辦法》,這些規定保護了國庫支票的安全性以及對失職人員的警告。在遺失國庫支票的情況下,該規定要求記錄喪失原因並停止支付該帳戶,同時要記錄掛失止付的情況。該條款重點強調了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的重要性,並要求向國庫總庫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庫支票的安全性,同時嚴懲失職人員。遵從這些規定可以保護支票持有人的權益,避免未經授權的使用國庫支票。
- 送達名詞
- 經查名詞
- 失職名詞
- 止付通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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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