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已簽妥之國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應詳查喪失原因,及註明掛失止付情形,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總庫辦理掛失止付。 二、登記掛失止付國庫支票登記簿。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