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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已簽妥之國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應詳查喪失原因,及註明掛失止付情形,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總庫辦理掛失止付。 二、登記掛失止付國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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