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者,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應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受款人或執票人在發票日期未逾一年的情況下,若喪失了國庫支票,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在確認該支票尚未兌付後方能受理,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國庫署備查。 以此為基礎,可以舉例如下: 例如,受款人在發票日期後不久喪失了國庫支票,可以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並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會查明該支票是否已兌付,如果尚未兌付,則可以受理並備份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以便國庫署查閱相關資料。
- 發票日名詞
- 止付通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