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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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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者,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應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受款人或執票人在發票日期未逾一年的情況下,若喪失了國庫支票,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在確認該支票尚未兌付後方能受理,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國庫署備查。 以此為基礎,可以舉例如下: 例如,受款人在發票日期後不久喪失了國庫支票,可以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並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國庫經辦行會查明該支票是否已兌付,如果尚未兌付,則可以受理並備份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以便國庫署查閱相關資料。

  • 發票日名詞
  • 止付通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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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者,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