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之國庫支票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本署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並檢附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具保證,但應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