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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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之國庫支票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本署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並檢附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具保證,但應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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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2條,當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超過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的國庫支票時,需要向相關單位申請掛失止付。具體的申請程序如下: 1.填寫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並取得經認可的保證人的簽章。申請人需要提供申請人和保證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2.如果受款人或執票人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可以免除保證人的要求。但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上需要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可以由上級主管機關提供備函以證明其身份。 舉個例子,如果某政府機關的受款人或執票人申請掛失一張國庫支票,可以在申請書上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章。如果需要,上級主管機關還可以提供一封信函,證明該政府機關的身份。
- 發票日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具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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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