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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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條,即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3條,當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的國庫支票上註明有「禁止背書轉讓」的標識時,可以進行掛失止付。此時,應該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由於國庫支票為特殊種類的支票,其管理方式有別於一般支票。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當國庫支票遺失後,若票面上明確註明「禁止背書轉讓」,掛失止付需通過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來進行。透過公示催告,可以讓有關人士知悉該支票的遺失情況,防止該支票被非法使用。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在處理國庫支票時不慎遺失了該支票,且該支票上有註明「禁止背書轉讓」。此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以通知相關方面,包括金融機構和持有該支票的其他人,該支票已遺失且不可被背書轉讓。透過公示催告的程序,可以確保該支票不會被非法使用,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 註銷名詞
- 背書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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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