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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國庫支票,其票面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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