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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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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國庫支票,已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並經查明尚未兌付且未繳庫者,得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向本署申請補發,發票日期五年且已繳庫者,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2. 2.執票人以原受款人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為由,申請補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時,應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3. 3.前項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業務之機關辦理之;無承受業務之機關者,以直接上級機關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如果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國庫支票,已經辦理了掛失止付手續且確認該支票尚未兌付且未繳庫,則可以填寫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但是如果超過發票日期的五年且已經繳庫,則需要按照第38條的規定辦理。 如果執票人以原受款人已死亡或無法確認其下落為由,申請補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的國庫支票,則需要附上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對於在前述條款中提及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已被裁撤或改組的情況,應由接收業務的機關辦理;如果沒有接收業務的機關,則由直接上級機關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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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國庫支票,已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並經查明尚未兌付且未繳庫者,得填具補發國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