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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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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查明逾發票日期五年之未兌國庫支票,編製清單,簽發以國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同等金額國庫支票,及註銷其未兌國庫支票紀錄,並填具繳款書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收入科目解繳國庫。
  2. 2.前項已繳庫款項之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應由原編製付款憑單之機關向本署申請,由本署依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收入退還。如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8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本條規定了國庫支票未兌現五年後的處理方式。國庫管理機關在每年年度結束時,應查明逾發票日期五年之未兌國庫支票,並編製清單。接著,他們將發行同等金額的國庫支票給原支票的受款人,同時註銷未兌國庫支票的紀錄。最後,填寫繳款書將款項解繳到國庫的「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收入科目。 2. 如果已經繳納到國庫的款項中,有受款人或執票人的請求權尚未消滅、中斷或依法令其他規定可以返還的情況,則應該由原先編製付款憑單的機關向國庫管理機關申請。國庫管理機關會依據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的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如果原先編製付款憑單的機關已經被裁撤或改組,則按照第24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 例如,有一張在2016年發行並且在2021年仍未兌現的國庫支票。根據這段法條,國庫管理機關在年度結束時會查明這張未兌國庫支票,並編製清單。然後,他們將發行一張同等金額的國庫支票給原支票的受款人,同時註銷未兌國庫支票的紀錄。最後,他們會填寫繳款書解繳款項到國庫的相應科目。如果這張原支票的受款人於2022年提出返還要求,原先編製付款憑單的機關應向國庫管理機關申請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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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查明逾發票日期五年之未兌國庫支票,編製清單,簽發以國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