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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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應按月將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換發、補發及未兌付國庫支票調節等情形,分別編製報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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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國庫支票管理機關應該每月將有關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換發、補發以及未兌付等情形進行調節,並編製相關報表備查。 參考資料: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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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