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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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廢之國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分別登記作廢國庫支票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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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6條,作廢的國庫支票應當進行打洞註銷的處理,同時在票面上加蓋作廢戳記。此外,還需要將作廢的國庫支票登記在作廢國庫支票登記簿和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中。這些登記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作廢的國庫支票進行監控和管理。 參考資料: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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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