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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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換發國庫支票後,應登記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並在原支票票面加蓋換發戳記後,打洞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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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5條,當本署換發國庫支票後,應該在原支票票面加蓋換發戳記,並打洞作廢。這表示已換發的支票不再有效,被要求加蓋特定戳記並作廢處理。比如,如果有一張國庫支票被換發了,該支票原本上可能會有「禁止背書轉讓」的記載,在換發時會在票面上加蓋換發戳記並打洞作廢,標誌著該支票已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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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