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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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並俟法院支付轉給之強制執行命令送達時,即洽本署據以簽發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後,函送法院轉給: 一、未逾發票日期一年者,國庫經辦行應即予以止付,並應依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者,應由本署予以止付。 三、逾發票日期五年且已繳庫者,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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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了關於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 未逾發票日期一年的國庫支票:國庫經辦行應即予以止付,並按照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應注意事項的規定辦理。 2. 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的國庫支票:應由國庫予以止付。 3. 逾發票日期五年且已繳庫的國庫支票:依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以上是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4條所述,處理國庫支票在被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情況下的程序。根據該法條的範例,如果一張國庫支票在發票日期一年內,被法院假扣押,則國庫應立即止付該支票,并遵循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時應注意事項的規定辦理。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俟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送達名詞
- 發票日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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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