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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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應即辦理補發國庫支票,並登記補發國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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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當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的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後,經查核無誤時,應立即辦理補發國庫支票並登記在補發國庫支票登記簿中。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了補發國庫支票的程序和登記要求。這一節的目的是確保當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的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時,能夠迅速地辦理補發和相關的登記工作。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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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