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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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 1. 如果受款人或執票人在申請掛失止付後找到了原支票,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如果尚未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則應向原受理掛失止付的國庫經辦行或本署申請取消止付。 二、如果已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則應先取得法院核准撤銷公示催告證件,並檢附該證件向原受理掛失止付的國庫經辦行或本署申請取消止付。 2. 國庫經辦行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申請取消止付通知後,經向本署確認尚未補發支票後,再進行取消止付,並通知本署。 3. 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申請逾發票日期一年的國庫支票取消止付通知後,經查核無誤,應立即進行取消止付,並通知受款人或執票人辦理換發國庫支票的手續。 範例: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中華民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7條,如果受款人或執票人申請取消止付通知之後,國庫經辦行向本署查明尚未補發支票,則可以進行取消止付,並通知本署。這意味著,如果在申請取消止付後,發現原支票尚未補發,國庫經辦行可以將取消止付通知上報本署,並在確認無誤後辦理相關手續。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止付通知名詞
- 發票日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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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