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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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本署申請換發: 一、字跡模糊不清。 二、票面污損。 三、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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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9條,國庫支票在以下情況下,受款人或執票人可以填寫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將原支票與申請書一同提交給本署進行換發: 一、字跡模糊不清。 例如,如果支票上的字跡因為某些原因變得模糊不清,受款人或執票人可以申請換發國庫支票。 二、票面污損。 如果支票的票面因為污損而無法辨識,受款人或執票人可以申請換發國庫支票。 三、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 如果支票的發票日期已經超過一年,且尚未繳交至國庫,受款人或執票人可以申請換發國庫支票。 以上所述情況為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的換發情況,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庫署官方網站上的《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發票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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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