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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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款人或執票人依前條申請換發國庫支票時,應備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2.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應在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文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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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受款人或執票人在申請換發國庫支票時,必須備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在辦理換發國庫支票的手續時,受款人或執票人需要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作為申請的一部分。 而根據第2項,如果受款人或執票人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則在申請換發國庫支票時,需要在申請書上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如果有必要,應由上級主管機關備文證明此事。 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國庫支票的換發程序正確進行以及提供糾紛處理機制的機關負責處理糾紛。具體實施細節可以參考最新的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指引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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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