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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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1條: 1. 如果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且查核無誤,則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2. 如果原受款人已經死亡或無法找到,執票人可以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3. 如果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已經裁撤或改組,則按照第24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國庫支票的換發程序和受款人的變更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國庫支票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條文,這些規定是確保國庫支票管理的順利進行和受款人權益的保護。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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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