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 有原受款人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情事,執票人得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 如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