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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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收到支用機關繳還逾期不須支付之國庫支票及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換發以「國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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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2條,支用機關如收到逾期不須支付之國庫支票及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的情況下,應換發以"國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 參考資料: 我國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32條。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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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