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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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 三、依國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之經費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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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所指的"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包括以下三項款目: 一、依據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進行專戶存管的特種基金。這些特種基金可能是根據法律或法規所創設的,並具有特定目的和使用範圍。 二、依據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在歲入以外,根據法律所要求進行專戶存管的其他公款和保管款項。這些款項可能是根據法律或相關法規所要求的,並且有特定的監管要求。 三、依據國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實施集中支付機制的各機關經費款項。該條規定涉及到各機關在支付經費時,可能未依照集中支付機制進行支付,而是直接進行存管,需要進行專戶管理。 以上是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2條的內容進行釋義。具體參考資料可參閱《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相關文件。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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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