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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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同意後,至當地國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各機關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部備查;銷戶或更換帳號時,亦同。 國軍部隊單位專戶存管之款項,得逕由國防部所屬各地區財務單位核簽辦理開戶事宜,並按月將開戶、銷戶等變動情形,彙總函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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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各機關專戶存管的款項在開戶前需要填寫申報表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同意後方可到當地國庫開立存管帳戶。申報表的格式由財政部定定。各機關開戶後需要通知財政部存戶的日期、戶名和帳號供其備查,在銷戶或更換帳號時也需要同樣通知財政部。國軍部隊單位的專戶存管款項則可以透過國防部所屬各地區財務單位核簽辦理開戶事宜,並且每個月將開戶、銷戶等變動情形匯總後函送財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https://ppt.mof.gov.tw/ppt/SavdmPRGS/11/11_20161123-0.htm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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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