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同意後,至當地國庫開戶存管。 前項申報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各機關開戶後,應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通知財政部備查;銷戶或更換帳號時,亦同。 國軍部隊單位專戶存管之款項,得逕由國防部所屬各地區財務單位核簽辦理開戶事宜,並按月將開戶、銷戶等變動情形,彙總函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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