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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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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國庫辦理專戶更名,並通知財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 4 條,各機關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原開戶的國庫部門辦理專戶更名手續,並通知財政部備案。 參考資料: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財政部,2016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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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國庫辦理專戶更名,並通知財政部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