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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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國庫辦理專戶更名,並通知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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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 4 條,各機關更名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原開戶的國庫部門辦理專戶更名手續,並通知財政部備案。 參考資料: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財政部,2016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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