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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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特種基金、經費款項應單獨開戶外,其餘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同一專戶中性質不同之款項,應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餘額內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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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在專戶存管中,款項的性質不同時,應根據其原定科目用途,在餘額範圍內辦理支付。 此條規定要求各機關在專戶存管中,根據款項的性質不同,依照其原定科目用途進行支付。換言之,不同性質的款項應分別用於相應的用途,且支付金額應在該專戶存管的可用餘額之範圍內。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2.aspx?TyCode=K003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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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