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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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抑留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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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專戶存管的款項應該全部存入相應的專戶,不得保留或擅自轉移使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資金能夠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管理和使用。如果機關違反這一規定,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並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一規定可以保障款項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它確保了各機關專戶中的資金不會被擅自挪用,並確保了財務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時,這一規定也提高了公眾對政府資金管理的信任和信心。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財政部》,這一規定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對政府資金管理的監督和管理,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能。同時,這也是為了防止貪污和濫用資金等不當行為的發生。通過將款項存入專戶,可以更好地掌握資金的流向和使用情況,從而提高資金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範例:假設某政府部門收到了一筆款項,根據這一規定,該政府部門應當將這筆款項悉數存入專戶,並按照相應的規定和程序使用這筆款項。如果該部門將這筆款項抑留或擅自轉移使用,將被視為違反規定,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可以作為其他機關和組織在款項管理方面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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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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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