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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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會計報告,應分送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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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9條,各機關經管的專戶存管款項的會計報告應該分送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這表示機關需要向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和審計部提交有關專戶存管款項的會計報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專戶存管款項的收支管理得到監督和審計。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各機關每年向這些相關機構提交專戶存管款項的年度報告,報告中包含有關存管款項的收入和支出情況的明細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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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