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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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以下簡稱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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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 2 條指出,如果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需要向國外借款並以國庫作為保證人,則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台灣行政院財政部於106年修訂的《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該辦法旨在處理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向國外借款並以國庫作為保證人的情況。這是政府在保障國家經濟和基礎建設發展方面的一項重要制度。具體來說,根據該辦法第2條的規定,被保證人在向國外借款時必須符合該辦法的規定,並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保證和監督。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這項法規,政府對於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向國外借款提供保證的情況受到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這是為了確保財政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國家財政風險的控制。 參考資料: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修訂版)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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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