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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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申請政府保證時,應檢同左列文件送財政部核辦,並以副本抄送有關主管機關: 一、董事會通過借款之紀錄。 二、計畫說明及借款用途。 三、財務狀況報告及償債計畫。 四、貸款契約主要內容。 五、願意接受財政部監督之承諾書。 六、國外承貸機構承諾貸款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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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被保證人若向國外借款申請政府保證,根據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3條的規定,應備具以下文件並送財政部核辦,同時抄送有關主管機關副本文件: - 董事會通過借款的紀錄。 - 借款計畫說明及借款用途。 - 財務狀況報告及償債計畫。 - 貸款契約的主要內容。 - 願意接受財政部監督的承諾書。 - 國外承貸機構提供的貸款承諾文件。 - 其他相關文件。 以上文件需要提交給財政部進行核辦,並同時抄送給相關主管機關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研考會「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3年12月20日)
- 保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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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