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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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4條規定,涉及財政部對借款保證的審核和紀錄要求。 根據法規所述,當財政部收到申請文件後,應立即與相關主管機關一同進行核議。經過核議後,如果財政部決定可以提供保證,則財政部需加具意見向行政院報請核定。這項程序確保了對借款保證的審核程序遵守了政府的要求。 在行政院核准借款保證之後,財政部需除辦理相關保證手續外,還需要進行相關的會計紀錄。這些紀錄的建立和管理,有助於追蹤和監督借款保證的使用情況。這也是為了確保政府資源的有效管理和財務透明度。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民營建設公司需要借款進行一個重大的基礎建設項目。該公司向財政部提出了申請文件,並經過核議後,財政部決定可以提供保證。該借款保證經過行政院的核准後,財政部將辦理相關的保證手續,同時建立相關的會計紀錄來追蹤資金流動和使用情況。這樣可以確保政府提供的借款保證得到有效的運用並妥善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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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