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4.10.06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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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以下簡稱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須以國庫為保證人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
被保證人於借款保證期間,應依左列規定將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每月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送由財政部詳加查核:
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檢送。
二、每月會計報告於次月十五日前檢送。
三、年度決算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送。
被保證人在借款保證期間內如需增加一年以上中長期借款,應事先函徵財政部同意後辦理。
被保證人於借款全部清償後,應檢同清償證件,報請財政部查核,解除保證責任,並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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