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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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證人在借款保證期間內如需增加一年以上中長期借款,應事先函徵財政部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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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被保證人在借款保證期間內如需增加一年以上中長期借款,需先函徵財政部同意後方可辦理。這意味著被保證人在已獲得政府保證的借款期間內,如果需要再增加一年以上的中長期借款,必須事先徵詢財政部的同意才能進行。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政府在保證期間內能夠充分評估並控制被保證人的借款需求,以確保整個借款計劃的可行性。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沒有提供。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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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