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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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證人於借款保證期間,應依左列規定將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每月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送由財政部詳加查核: 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檢送。 二、每月會計報告於次月十五日前檢送。 三、年度決算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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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5條,被保證人在借款保證期間有義務將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的議程和商討結果、每月的會計報告以及年度決算報告提交財政部進行詳細審核。 其中,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的議程和商討結果應在每次會議結束後的十天內提交。 每月的會計報告則應在下個月的十五日前提交。 年度決算報告需要經過會計師的簽證,並在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交。 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為了確保被保證人在借款保證期間妥善記錄會議內容和財務狀況,以供財政部進行監督和審核。 作為一個例子,根據這條法規的要求,如果一家被保證的公司在某個月份的常務董事會會議上討論了財務狀況並做出了相應的決策,該公司應該在會議結束後的十天內將議程和結果提交給財政部進行審核。
- 保證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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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