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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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在有必要的情況下,財政部可以要求被保證人提供財產,並將其設定為擔保物權,以提供國庫或財政部指定的金融機構。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舉例來說,如果政府對一項重大建設事業進行了借款保證,在某些情況下,財政部可能會要求被保證人提供一部分財產作為擔保物權,以確保該借款能夠被還清。
- 保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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